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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分两批装运,不可撤销即期L/C,每批分别由中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交单议付,我方审单后向议付行偿付货款,我在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货品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付,但遭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试说明理由?
  • 开证行这样做是有道理的。因为,信用证的特点是银行信用,是自足的文件,是单据买卖,银行对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而与货物和合同无关。本案中,我方审单后已向银行作了偿付,说明单据本身并无问题,因而,以货品与合同不符要求拒付是无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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