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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是经某市政府报经河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3月,甲公司从某机械厂(简称乙厂)购得一批钢精锅,共计价款5.6万元,双方约定2000年的3月30日前用托收承付的方式支付。当乙厂把货物运到甲公司以后,按约定的期限要求甲公司付款时,发现甲公司经营几个月以来,因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外债较多,已无力偿还货款,而甲公司的几个股东均为当地有名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于是,乙厂将甲公司的股东之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房地产公司偿还钢精锅的货款。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 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且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公司股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对公司债务负的是有限责任。本案公司的债权人乙厂不能直接追偿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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