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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行政许可法》中,如何体现强制政府职能转变?
  • 伴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政府正在改变过去“重审批、轻管理”的行政管理模式,努力转变政府职能。《行政许可法》对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行政许可法通过建立规范的行政许可制度,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明确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许可法的规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主解决的问题就不要通过行政许可法来解决。这样就从制度上防止了公权力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干预,减少了行政许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分量。
    二是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行政许可权的明确规定,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省一级人民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个部门一律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这一规定对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是通过规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权,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要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一个机关行使其他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把权力相对集中,对推进行政机构改革,减少行政机构的设置,合理配置行政权力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四是通过把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作为行政许可权的自然延伸,专门规定了需要通过行政的活动进行检查,从而把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统一起来。行政审批是一种事前的监督方式,行政许可法通过设专章把有关行政许可的事前和事后两者监督方式合并起来,有利于改进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的方式。
    五是确定了行政许可法的效能原则,规定了一系列便民措施,有利于使行政人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六是规定了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等。这样一些规定确保了行政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行政权力与利益的脱钩。
    七是行政许可法绝大多数条款都是规范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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