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1997年10月15日,某校学生陈某(1981年1 1月生)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陈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哭某脾脏被刺破,倒地休克(法医鉴定为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吴某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 (1)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2)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陈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年龄为十五周岁,其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吴某重伤,所以,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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