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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工业厂房工程建设项目于1998年3月12日开工,1998年10月27日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在2001年2月,该厂房供热系统出现部分管道漏水。经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所报验的不相符。若全部更换供热管道将损失人民30万元,并将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业主就此事件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施工单位对厂房供热管道进行全部返工更换,并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  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进行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  施工单位的答复是:该厂房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因此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  监理单位的答复是: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过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指出业主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各有哪些错误,为什么?
  • (一)业主要求
    1.施工单位“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错误,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全部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
    2.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对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损失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3.按监理合同规定,“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或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报酬比率(扣除税金)]。故按“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二)施工单位答复
    1.“不予保修”错误。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负责返工、修理,该工程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2.“不予返工”错误。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不合格工程应负责返工、修理。
    3.“更不同意支付停产损失”错误。按现行法律,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赔偿。
    (三)监理单位答复
    1.“已履行了监理职责”错误。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失职。
    2.“不承担任何责任”错误。应承担相应的监理失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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