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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王瑞与妻子长期两地分居,为解决这个问题,王瑞欲调往甲地(妻子的工作地)工作。王瑞同事张某得知此事后,请求王瑞将其现在居住的私有房屋4间卖给他。王瑞告知张某,调动工作之事是否成功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的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某。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甲地工作,则将其目前居住的4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某,价款4.8万元。在协议订立后3个月,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自己工作的城市。王瑞便告知张某,现其妻调回本城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某。张某遂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

A、王瑞与张某的合同属于可追认的合同

B、王瑞与张某的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王瑞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当认定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张某有权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D、王瑞的行为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成就,故合同没有生效。张某无权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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