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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甲开了一家火锅店,当地工商所所长乙经常到店里混吃混喝。2002年12月10日一大早,乙的老婆丙突然拉来一车鸡要甲买下,甲当场拒绝,结果下午乙就上门令甲停止营业进行整顿。晚上丙给甲打电话,说只要甲买下鸡就不整顿了。甲只好以高于市价的价格买下整车鸡。第二天一早,工商所通知甲整顿完毕,可以继续营业。问:乙是什么行为?甲能否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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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中丙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题中丙伙同乙以关店为要挟,迫使甲买下不想买的鸡,甲买鸡的行为与乙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丙的行为已构成胁迫。甲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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