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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3年1月9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受贿嫌疑将某国有企业总经理乔某逮捕,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16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乔某有期徒刑8年。乔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并将乔某交付执行。但乔某一直认为自己无罪,不断申诉。2011年1月8日,乔某被释放。2011年4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认定乔某无罪。乔某遂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损失、精神抚慰金,并恢复名誉。乔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 乔某的赔偿请求不完全合理。对乔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国家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每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如乔某能证明被限制人身自由致其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期间遭受的工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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