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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公安处处长办公会讨论以下三位人员的处理意见:甲某,男,26岁,招聘录用审查对象,经审查,其两年前被某县土地管理局开除公职。乙某,男,35岁,派出所民警,因肝癌住院治疗长达2年,现仍在医院治疗,其所在单位提出予以辞退。丙某,男,30岁,机关民警,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对甲、乙、丙三名民警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 (1)对甲某不应录用为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某甲两年前被某县土地管理局开除公职,其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故不应将其录用。
    (2)对乙某不能辞退。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辞退,某乙因肝癌住院治疗长达两年,现仍在医院治疗,不得将其辞退。
    (3)对丙某应予开除处分。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23条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某丙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其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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