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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及其认定。
  • (一)所谓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使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集体受偿原则,依法应撤销或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二)它有两个特征可以认定:一是有害性,即有损债权人一般利益;二是不当性,即有违公平正义观念。只有具备有害性和不当性的行为,才构成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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