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季某于1992年4月到某企业工作,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2007年5月季某不幸失业,但因某种客观原因一直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2008年3月季某重新就业,就业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金,2010年3月季某再次失业。请问季某第二次失业后,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时间如何计算?
-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有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缴费累计满1年不足5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缴费累计满5年不足10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缴费累计满10年以上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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