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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工程整体地下室1层、主楼地上12层、裙房地上4层,钢筋混凝土全现浇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填充墙为小型空心砌块砌筑。 基础为整体筏板,地下室外墙为整体剪力墙混凝土刚性防水,外侧设计两道SBS卷材防水层。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进场后即进行场地高程测量,已知后视点高程是30.030m,测量时后视读数为2.009m,前视点读数为1.219m。接着根据设计图纸进行平整场地,结束后,施工单位立即进行了工程定位和测量放线,然后即进行土方开挖工作,整个基坑采取大放坡开挖。 事件二:土方开挖至设计标高时,在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都没有要求的前提下,监理工程师为确保工程质量,提出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检测要求,触探检查发现基坑内裙房部位存在局部软弱下卧层。 事件三:针对软弱下卧层,项目总工程师召集所有技术人员开现场会议,决定采取灌浆补强并立即组织实施。灌浆后,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现场监理进行基坑验槽,并形成验槽记录。 事件二中,监理工程师要求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是否合理?哪些情况下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 (1)监理工程师要求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不合理。
    (2)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有:
    1)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仔细审题,本工程明显是天然地基基础,如果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未有特别规定时,验槽通常检验如下内容:
    (1)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浓度、性状。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特殊情况下,通常不会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附录A中第A.2.3条规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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