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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被告人谭某某、马某、刘某、王某某、范某、徐某、杨某、郑某等均系社会无业青年。在D市新开路“红树林”网吧门前,被害人杜某某因琐事遭到被告人谭某某、马某、刘某等人拳打脚踢,谭某某将杜某砍成轻伤。后杜某某被其亲友及网吧工作人员送到D市人民医院就诊。随后,杨某又在市体育场西门处“一百度”网吧附近纠集谭某某、马某等数十人,携带刀具二十余把,租乘十余辆出租车前往D市人民医院,在急诊室门前对前来探望杜某某的亲朋好友及无辜路人进行殴打、围砍,致使多人受伤,并闯入手术室将被害人砍至手术台下,砸破手术室门窗玻璃,损坏氧气瓶仪表、无影灯等医疗设施,毁坏财物总价值达855元,后逃离现场。 试分析该案中谭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并说明原因?
  • 谭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处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拉帮结伙进行斗殴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不仅限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还包括哪些积极参加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通常是出于争霸一方、寻找刺激等流氓动机。另外,被告人谭某某等人的行为显然带有哥们义气的报复性目的,并且纠集的人数规模大,持械斗殴,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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