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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6月1日,北京万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万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万方公司,万方公司无异议。法院受理后向万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万方公司在6月5日收到后,于6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①2007年11月,万方公司赠与大连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一辆;②2008年2月,万方公司放弃了天津大兴公司的50万的货款债权:③2008年8月,万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①2008年10月,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②2008年11月,万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利用公司20万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③2009年1月10日,万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④万方公司欠黄河公司2007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黄河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万方公司支付黄河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万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黄河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万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万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对于万方公司与黄河公司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 1.万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是无效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此行为发生在2009年1月1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以其行为无效。
    2.该人民法院不能继续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于另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万方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该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应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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