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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6年5月5日,某水泥厂向某玻璃厂借款50万元人民币,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作为某省百强企业的某油漆厂同意作为某水泥厂的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的履行,并且某油漆厂还在保证人的栏内签字盖章。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水泥厂的还款期限为1997年12月31日。后来,因为某水泥厂的水泥销路不好,资金困难,没有能力还款,某玻璃厂遂于1998年8月3日以某水泥厂和某油漆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某油漆厂承担保证责任。某油漆厂如果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采取的是什么保证方式?法律依据是什么?
  • 某油漆厂做为保证人,采取的是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可以采取一般保证方式和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两种。一般保证方式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当中,某油漆厂和某玻璃厂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所以,某油漆厂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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