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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新中国初期的经济立法。
  • 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经济立法呈现出强烈的计划性、行政性、临时性,仅仅表现为配合国家经济政策执行的一种工具。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立法
    我国制定的有关企业组织的法规主要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0年)、《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50年)、《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4年)、《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1958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1962年)等。
    (二)关于计划管理的立法
    我国制定的有关计划经济的法规主要有:《关于各部负责综合平衡和编制各该管生产、事业、基建和劳动计划的规定》(l957年)、《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1958年)、和《关于加强综合财政计划工作的决定》(1960年)。
    (三)关于行业管理的立法
    我国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海关法》(1951年)、《矿业暂行条例》(1950年)、《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1950年)、《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1955年)、《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年)、《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年)、《关于发展农副业生产的决定》(1962年)等。
    (四)关于财税、金融的立法
    我国制定的有关金融、财税的法规,主要有:《关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指示》(1953年)、《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1977年)、《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1977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1950年)、《印花税暂行条例》(1950年)、《屠宰税暂行条例》(1950年)、《货物税暂行条例》(1950年)、《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1950年)、《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1951年)、《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51年)、《农业税条例》(1958年)、《工商税条例(草案)》(1972年)等。
    (五)关于价格的立法
    我国制定的价格法规主要有:《关于各地不得自动提高国家统购和收购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指示》(1956年)、《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1958年)、《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1963年)、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商品作价的规定》(1964年)等。
    (六)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我国制定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主要有:《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公布,1953年修正)、《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65年)、《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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