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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法院对李某撤诉行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 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问题。法院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在查明崔某曾要挟李某撤诉的情况后,就不应按撤诉处理,应不予准许李某的撤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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