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简述票据保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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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保证人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人责任的从属性。
2、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就被保证债务负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
(3)保证人的权利。票据保证人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其保证责任消灭,被保证人的主债务也消灭,保证人同时取得持票人的资格,有权向票据上的有关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可向被保证人以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对持票人的效力。票据保证对持票人来讲,对实现其权利又多了一层保护网,持票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并不免除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但如果保证人履行了持票人的票据债务后,被保证人的后手即可免责。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来讲,仍负有对保证人清偿的责任。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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