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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6.3.8,A出资5万元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同时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2010.8.31,甲企业严重亏损,A决定解散该企业。经查,甲企业及A个人债权债务如下: (1)甲企业欠税5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2000,欠丙8万元 (2)甲企业存款2万元,实物折价6万元 (3)A个人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A如何进行财产清偿。
  •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甲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因此,首先,用甲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丙的债务;其次,甲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丙12000元,可用甲其他可执行的个人财产2万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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