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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吴某与房东申某商定租房,租期是2009.9.1到2010.8.31,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10.2.28)再付其余租金。履行法定程序后,吴某按期入住。但2010.2.28日吴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并且2010年8月吴某突然搬走。已知申某从未向吴某讨过其余租金,那他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权利?
  •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吴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因此申某应在2010年3月1日始2011年3月1日止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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