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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14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85万元,货已入库。 (2)2013年10月因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申报计划进口总值300万美元,计划出口总值1000万美元。 (3)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货款117万元。 (4)当月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出口800万元,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200万元。上述纸质单证均已收齐,除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外,其他相关信息不齐全。 (5)当月收齐2013年单证不齐、信息不齐申报的一般贸易出口销售650万元,进料加工出口销售额300万元。 (6)该企业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且尚未办理进料加工年度核销。 请计算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200+650+300)-(200+300)×30%]×15%=150(万元)
    计算免抵退税额的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既包括本期单证齐全、信息齐全的出口销售额200万元,又包括前期单证不齐、信息不齐但本期已收齐申报的一般贸易出口销售650万元,进料加工出口销售额300万元,即期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200+650+300=1150(万元);且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200+300)×30%=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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