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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什么是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 投保人逾宽限期限仍未交付保险费,如果保险合同当时已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将自动以现金价值来垫交欠交的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自动垫交的好处是,万一出现保户忘记或外出不能交保险费的情况,通过自动垫交,不会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例如李小姐今年25周岁,1999年7月1日投保10年交费的祥瑞终身保险,保额10万元,年交费4400元;交费5年
    后现金价值为11500元,到2004年9月1日宽限期满时,第六次保费仍未交纳。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使保险合同仍保持效力,启用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从其现金价值中垫交4400元作为该保单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的保险费。到2005年6月30日,该保单的实际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扣除垫交保费及利息,即为此时退保金额)为14800-4400*1.025=10290元。从而保护了李小姐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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