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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案情:北京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于北京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制造的1000台‘长城’牌笔记本电脑,单价8000元。由甲代办托运,于天津交付承运人运交乙公司。合同成立地点为上海。” 甲分别与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两份运输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电脑自北京公路运输至天津后交付B公司;由B公司将电脑由天津海路运输至上海后交付乙公司。”运输合同签订后,甲于3月1日在北京将电脑交付A公司,A公司于3月3日在天津将电脑交付B公司。B公司于3月5日起运。 3月6日,乙公司与广州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B公司运输的1000台‘长城’电脑转售给丙公司,单价8500元。由B公司运抵广州后交付丙公司。” 但未约定检验期间。乙公司当日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通知B公司改运广州后交付丙公司,B公司则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增加的运费。 3月9日,B公司运输途中突遇罕见台风(气象台未预报),运输的部分“长城”电脑因此被海水浸泡。B公司于3月12日运抵广州交付丙公司(但因疏忽大意少交了10台),丙公司签收且未提出异议。10天后,丙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通知乙公司:“电脑短少10台,50台电脑被海水浸泡须经修理才能使用。要求乙公司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5月1日,张三以1万元从丙公司处购买一台“长城”电脑,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李四。6月1日,李四在给该电脑充电时,因设计缺陷,电池爆炸,李四因此遭受轻伤。甲于3月1日在北京将电脑交付A公司时,电脑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 电脑的所有权归甲公司。因为,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了交付的地点(于天津交付承运人),须于约定的地点交付承运人B公司时,乙公司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在此之前,电脑的所有权仍归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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