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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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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其次,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首先,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再次,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另一类是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最后,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与单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
(3)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来说:首先,共同犯罪故意的具体罪过形式。共同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的组合形式:其一,共同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且都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其二,共同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都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即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直接故意,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间接故意。其次,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最后,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结果,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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