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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人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代规定。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
①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
②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即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③所为的个别清偿是必需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利益。
④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
所以,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2条规定的期间实施的个别清偿,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为无效。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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