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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单位的一个职能部门代替单位拟写了一个申请追加经费的请示,送给负责人核稿时,负责人将“请示”改为“报告”。打字员打出后,原撰稿人在校对时将“报告”改回原来的“请示”;到负责人第二次核稿时,又将“请示”改为“报告”。请示与报告错用、混用的现象十分普遍,结合本案例,试从秘书规范的角度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
  •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本案例中,某单位申请追加经费,应该使用“请示”这一文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为我国现行秘书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对各级机关秘书活动中公文处理的基本要求,带有强制性,不得违反,除了秘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之外,与文书工作密切相关的各级领导者也应熟悉、掌握。本案例中的失误主要应由“负责人”承担责任。当然,原撰稿人没有委婉地向“负责人”指出错用文种的不良后果,而是采取私下更改的做法,对此也应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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