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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我国法律关于监护内容的规定。
  • 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的内容。《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这条规定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中,对监护的内容进行了细化。(1)人身方面的监护。监护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人身受到伤害;为其医治疾病;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被监护人;监督其学习、生活,使其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指定被监护人住所地;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享有交还被监护人的请求权——当未成年人被绑架、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人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对被监护人适度的惩戒权。(2)财产方面的监护。包括:制作被监护人财产清单——清点被监护人的财产并登记造册,制作财产目录;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管理、使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为监护人或其他人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代理被监护人与自己为民事行为;负责监护终止前的财产报告、清算及财产返还等。(3)代理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是监护人的一个重要职责。监护人在代理参与民事活动中,他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就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监护人应当遵守《民法通则》有关代理人的要求,要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不得代理被监护人为赠与行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者做出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除民事活动外,涉及被监护人的诉讼活动和其他方面的活动,也应由监护人代理。(4)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权益时,应承担法律责任。理论上认为,下列几种情况下,监护人都应承担责任:第一,监护人违反义务对被监护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监护人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三,监护人为自己消费并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四,给被监护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第五,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利益相反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亲属或其他有监护资格人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选任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或特别代理人。同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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