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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4年8月,小明(8岁)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父母死亡后留下大量遗产,故小明的爷爷、哥哥(20岁)和姐姐(18岁)为抢占遗产,争相要当小明的监护人。由于争执不下,三人申请居委会指定。在居委会指定之前,小明暂时和爷爷住在一起。在此期间,小明在学校打伤小光。问: (1)对于小光的伤害,谁应负责赔偿? (2)假设小明的父母在死亡之前立遗嘱指定小明的姐姐为监护人,应否获得支持? (3)假设小明有个人财产2000元,其监护人能否在征得小明同意后,将小明的财产捐给贫困山区?
  • (1)小光的伤害应由小明的爷爷负责赔偿。如果小明有财产,应从其财产中首先支付。因为此案伤害发生时监护人还没有被指定,小明的爷爷是实际的监护人和顺位在先的法定监护人,应由其承担监护责任。
    (2)应该获得支持。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遗嘱监护这一方式,但未成年人的父母用遗嘱为未成年人在法定监护人范围中指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并无不利的,应予承认和保护。
    (3)不能。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意的意思表示无效。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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