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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君因与A省中兴贸易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于2001年11月1日诉至A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君在起诉状中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200万元。2002年3月7日,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君不服判决,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时候发现张君在上诉状中除了坚持一审诉讼请求外,还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房屋租赁费50万元。法院当即作出裁定:依法只对一审法院审理过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对此请求另行起诉。被上诉人在答辩中提出两项请求:第一,应在判决中认定张君的起诉系无理取闹;第二,应在判决事项中加入上诉人张君对自己的赔偿。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君提出了新的证据,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于是径行裁判发回重审。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答辩时被告辩称,因为原告提出新证据而发回重审,所以,张君应当赔偿其花费的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中级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此案时,中兴贸易公司是否有权提出上述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有权提出赔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在重审判决中以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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