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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我国商业银行的总分行制
  • 1、我国的商业银行一般以总分行制来建立,其建制为:总行→省级分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县级支行;
    2、银行的分支机构与总行之间是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对外营业是经过总行授权的,代表总行进行的市场经营行为,分支机构的最终的债权债务还是由总行来承担;
    3、为了方便银行系统的起诉与应诉,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作出了《关于银行分支机构诉讼地位的决定》,根据该决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总行在各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债权债务,如果债务数额过大时,最终由总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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