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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A县地税局于2001年6月对某旅行社2000年度纳税情况依法实施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旅行社2000年通过采取收入不入帐、伪造记帐凭证等方式少缴营业税等共计15万元,占其全年应纳税额的25%。 该旅行社的行为属何种违法行为?对此种行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 1、该旅行社的行为属偷税行为。《税收征管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首先应追缴旅行社所偷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依照原《税收征管法》的处罚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3、由于该旅行社的偷税行为已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应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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