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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事件一:本工程基坑深8.5m,北侧距某住宅楼距离仅为7m。经专家论证后的方案采用围护桩墙+预应力锚杆支护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对围护体系实施连续变形监控,对于围护桩墙顶位移监控值,施工单位与监理发生分歧,施工单位认为按二级基坑监控,监理坚持按一级基坑进行监控。 事件二: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控制资料符合要求”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事件三: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施工时,施工人员先将小砌块充分浇水湿润,再将砌块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外墙转角处的临时间断处留直槎,并砌成阴阳槎,并设拉结筋。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方法错误,立即下发整改通知。 事件四:地上框架结构存在主次梁,在主次梁交汇处,关于钢筋摆放上下顺序监理与施工技术员认识发生分歧,上报总监理工程师处理。 指出事件三中的不妥之处,并给出正确做法。
  • 事件三中有如下不妥之处:
    不妥之处一:将小砌块充分浇水湿润。
    正确做法:不应充分浇水,当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砌筑施工。
    不妥之处二:外墙转角处的临时间断处留直槎。
    正确做法: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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