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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我国,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6)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III、IV级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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