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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强制拍卖和其他拍卖的区别
  • ⑴强制拍卖与公物拍卖
    强制拍卖和公物拍卖,两者既有交叉,又有区别。强制拍卖和公物拍卖均属于法定拍卖的范畴,两者有相同之处,但侧重点不同,进入法定拍卖范畴的财产其处置方式,必须优先选择拍卖方式,而拍卖机构都均应事先指定,这是两者相同的地方。强制拍卖强调的是拍卖行为本身的性质,并将该行为定性为国家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之一,而公务拍卖则强调拍卖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性质,公物拍卖成交后价款上缴国库,而强制拍卖标的成交后价款主要用于清偿债务,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在我国,除了人民法院,其他部门都不是强制拍卖的委托人。
    ⑵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
    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相对,其划分标准在于决定拍卖的意志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强制拍卖实施时,被执行人是否同意拍卖,不影响拍卖的进行。而任意拍卖则完全体现的是财产所有人的意志,处置财产时,是否选择拍卖方式,由其自行决定,任何国家部门、执法机关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强制,实行的是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
    ⑶强制拍卖与法定拍卖
    法定拍卖与非法定拍卖相对,是指转让有关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拍卖的交易方式,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处置时必须委托拍卖,这是因为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强制拍卖属于法定拍卖,法定拍卖是强制拍卖的上位范畴,它包括的范围更广,除了强制拍卖外,还包括公物的拍卖、国有资产、破产企业财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等。
    ⑷强制拍卖与国有资产拍卖
    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交叉,进入强制拍卖程序的标的可能是国有资产,强制执行的一般必须采用拍卖的方式变现财产,而国有资产中的一部分其处置时拍卖不是唯一的方式,如产权交易也是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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