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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的一天,段某点燃了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给来宾露一手。谁知,“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段某的手被炸伤,事后,段某找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原来该型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段某单位(电子产品检验所)请求测试,段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了一台,准备来人用,谁想竟生故障。若段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 段某不能胜诉。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失、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在本案中产品尚未投入流通,因此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段某自己存在过错,将未投入流通的产品拿回家用,责任应当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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