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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江苏省滨海县某乡镇化工企业,为了逃避国家规定的排污费缴费征收义务,1997年竟与当地政府签定合同,明确规定该企业的一些国家规定的缴费均由乡镇府负责缴纳,其中包括排污费。县环境保护局认为合同有悖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条款,仍然向该企业征收了排污费。请问县环保局的做法对吗?
  • 县环保局对该企业继续征收排污费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是排污单位应向国家履行的法定义务,此法定义务具有特定性、强制性,是不可转让的。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只有排污单位才是排污费交纳的义务主体。该化工企业企图以合同形式规避法定义务,其合同是违法的、无效的,所以县环保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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