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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试析我国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性质
- 同时兼有水平证明和行为许可两种作用,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是一类两种功能兼备的拍卖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我个人以为,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性质定义应该是主持拍卖会的技术水平证明!
可以从拍卖法和拍卖师考试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这就足够证明拍卖活动只能由企业来组织,从事拍卖活动的行为许可的对象应当是企业而不是个人。拍卖师资格就不存在被行为许可从事拍卖活动。任何人,只要符合满足拍卖法对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和要求,至少有一名拍卖师,都可以被行为许可从事拍卖活动,不管这个申请人本人是不是拍卖师。拍卖法还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法律赋予拍卖师的是主持,监督,促使,见证整个拍卖活动的精华和高潮----价高者得。这就必须要求拍卖师要有过硬的专业技术和综合素质。这些是不是都能说明拍卖师是拍卖企业的重要技术核心呢?
二:另外,从拍卖师资格考试来看,拍卖技巧越来越被重视。文化知识通过了没有用的,现场主持不合格照样不能成为拍卖师。所以说,对拍卖师的考核要求是在掌握了丰富的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再对个人的形象,气质,言行举止,专业知识的合理运用,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测评。相同的拍卖知识理论技巧,一千个人可能会演绎出一千零一种效果。考核的最终目的就是合理成交。
看看这些好像很符合技术的三大要素呢,条件性,抽象性,目的性。条件性,拍卖法和拍卖专业知识;抽象性,个人理解想像发挥;目的性,成交确认书。还有,技术水平比行为许可的级别高多了,举个例子,一个侏儒很有本领,拥有好几家拍卖公司,他是企业的法人,按照拍卖法,理所当然的他可以从事拍卖活动。他有个好朋友,是个结巴,严重的结巴,在另一个地方也开了好几家拍卖公司,他也是被拍卖法行为许可的可以从事拍卖活动的。可是,他们两人就算理论考试满分,也不可能考的拍卖师执业资格,也做不了拍卖师。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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