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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文具用品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人草拟的公司章程规定:(1)出资方式:甲,现金5万元;乙,劳务折价2万元;丙,机器设备3万元。(2)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三人组成董事会行使股东会权力,乙和职工M任公司监事。(3)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三人按照平均原则分配利润、分担亏损。(4)公司股份转让:公司股东不得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确需转让的,由公司购买。问题: (1)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4)公司股权转让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 (1)甲、丙出资合法,乙出资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按照规定,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方式。
    (2)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不合法。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股东会职权与董事会职权不同,公司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3)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
    (4)公司股权转让的约定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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