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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处理方法。
  • 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过去一般是主张应依法院地法(内国法)来处理有关案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也明确采用了这种做法。其中又可分为两种做法:一是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而未作什么限制,如匈牙利等;另一种则对适用内国法附加了一定的限制,如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16规定:在违反公共秩序的外国法不予适用的情况下,准据法应根据就同一问题可能提供的其他连结因素来确定。如没有其他连结因素,才适用意大利的法律。这种立法反映了在外国法被排除后,不能一概以内国法取而代之的主张。持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如果在外国法被排除后,不分具体情况如何而一概以内国法取而代之的话,会助长滥用公共秩序的错误倾向,而且也违背了本国冲突法的本意。
    此外,还可运用分割的方法,仅排除外国法中与内国公共秩序相抵触的部分,而仍适用外国法中的其他有关规定。另外,也有学者主张,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被排除后,可拒绝审理案件,但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妥的,故少见采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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