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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什么是学校事故?学校事故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 学校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在这类事故中,由于当事人对意外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具备法律责任的负责条件。另一类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件。与意外事故不同,违法行为是这类事故的必要条件。学校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l)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为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通过自己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无实施的行为,或者只有行为而无侵害都不构成侵权行为。
    (2)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因为侵权行为侵害的不是一般的权利,而是绝对权利,即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包括物权和人身权。
    (3)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因为过错是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在过错概念中,不仅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而且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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