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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会官审录
  • “会官审录之制,定于洪武三十年”。明太祖命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有时包括驸马都尉在内,共同审理案件;死罪和冤案奏闻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大明律·刑律·断狱》更是明确规定:直隶京师的上报案件从刑部委员与监察御史会审,地方各省的上报案件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共同审决。此为清代秋审制度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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