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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叫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交代了罪行。案发后查明:(1)甲已有3个月身孕;(2)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3)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4)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 本题考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累犯和自首等。
    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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