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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关于未成年人的签约的后果英美法与德国法有何不同?
  • (1)在英美法国家,当合同一方是未成年人时,该合同可以由未成年人撤销。具体地说,如果未成年人不打算履约,他可以由自己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通知另一方,合同已经失效;他也可以不发任何通知,只是消极地不履行合同。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对他起诉,他可以以自己尚未成年作为抗辩的理由。另一方面,如果未成年人不主张撤销合同,另一方就要受到约束。如果合同已经履行。英国法的原则是,如果双方均从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利益,合同便不能再撤销;如果未成年履行了合同,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利益。与英国不同,在美国,在双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仍可行使撤约权。
    (2)德国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应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未经该必要的同意而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始生效力;未成年人所作的对该合同效力的追认无效,所作的否认也无效;未成年人有完全能力后所作的追认为有效追认;在上述追认之前,相对人有权“撤回”合同,但如在合同订立时,相对人知道与其订约的为未成年人,且知未成年人订约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则相对人不得“撤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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