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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11月,在Z省H市M区某加油站做加油工的张某(男,26岁,J省Y市B县人)找同乡郭某(男,16岁)闲谈时,郭说:“现在打工赚不到钱,还不如去抢!”张某答道:“抢!我有办法,我工作的加油站只要二三天不来收钱,保险箱里就有二、三十万元钱,最好晚上动手,值班的只有一男一女两个人,我们叫上几个人,逼女营业员交出保险箱的钥匙。”经二人多次商议决定,由郭纠集人员,准备作案工具,张某做内应实施抢劫。2011年12月底,郭某回B县纠集了同乡周某等4人,经多次密谋,决定去H市M区加油站抢劫,并商定了抢劫计划的具体细节,准备了自制火药枪—支,匕首一把。2012年1月20日凌晨,郭等4人途经J省W市汽车站转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郭等人的交代又将张某抓获。郭某、张某等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以有碍侦查,讯问程某时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W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B县公安机关侦查,B县公安机关应否受理?
  • 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B县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而且是主要犯罪地,所以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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