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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泰始律
  • 《泰始律》制定于曹魏末年,前后历经四年,是司马昭为晋王时,因感到前代法令繁杂,而命令贾充、羊祜、杜预等十四人重新制定的律典。他们以汉《九章律》和魏《新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并于次年公布,称为《泰始律》或《晋律》。《泰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注释,以统一对法律的解释,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泰始律》视为一体,称为“张杜律”。《泰始律》与前代法典相比,有了重大的进步,表现在:(1)法典编纂更为合理,其就汉《九章律》新增十一篇,并改魏《新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仍置于篇首,并对篇章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得体例更加合理;
    (2)删繁就简,《泰始律》仅有620条,比汉律、魏律显得更为“宽简周备”
    (3)减少了重法条款,废除了汉以来贵族官僚犯罪不许出仕的禁锢之法及军士逃亡妻子收孥等规定;
    (4)引礼入律,形成了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
    (5)增加律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晋律》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所沿用,是这一时期承用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另外,《泰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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