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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试述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设定的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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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耕地保护的目标。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就是在今后一个叫目标。做到我国耕地而积不再减少,并略有增加,用中国的地养活中国人,同时保证当前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它既包括了耕地数量的增长,也包括了耕地质量的提高。以及资源配置的更加优化。为保证实现这一日标,《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
(1)从规划上保证总量平衡。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确定土地的用途.根据耕地总量平衡与可供土地的可能,确定本地区的耕地总量和可供土地总址。同时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没用地,这是保护耕地的丛本原则。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粮、棉、油、蔬菜等优良耕地,按规定划为墓本农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5)禁止闲置和荒芜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末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超过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上级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过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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