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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8年11月5日,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张某和李某根据举报,在卷烟经营户王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查获非渠道购进的软88红河卷烟20条,对查获的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经查明,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王某从该县某经营户购进的,共购进20条,购进金额1600元。11月9日,该县烟草专卖局在调查清楚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由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法定期限届满,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某县烟草专卖局指派执法人员张某和李某向当事人王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为了提高效率,在送达法律文书后,执法人员张某在送达回证上“送达人签名”一栏签名时,顺便帮李某签上了名字。执法人员张某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 执法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必须由李某亲自签名而不能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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