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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根据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和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要求,化妆品标签应标注哪些内容?
  • (1)化妆品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净含量;
    (4)化妆品成分表;
    (5)保质期;
    (6)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或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8)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
    (9)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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