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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方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pyw-A、pyw-B、pyw-C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A代替pyw-B装运出口。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
  • 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因为如双方实现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询售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B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其它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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