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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 《建筑法》第41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第2、3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基于以上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附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和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6)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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